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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发布啦!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三部委联合修订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参照中央新办法,我市于近日修订印发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此次政策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调整我市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并进行分类。一是参照中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原标准每人每天450元适当提高;二是将原单一标准划分为两类: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的培训项目,为每人每天650元,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为每人每天550元。



      二、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师资费,同时提高讲课费标准。原办法中,讲课费包含在培训费综合标准之内,标准为按照老师级别每半天1000元-3000元。此次比照中央标准,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师资费,并提高讲课费标准,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按“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学时。同时规定,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三、拓宽我市培训场所范围。为进一步节约培训费用,降低培训成本,更大程度地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在新办法中明确单位在举办培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我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培训。



      四、参照中央办法,明确参训人员及授课老师城市间往返交通费报销原则。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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