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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处理好的关系

正确理解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监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里的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就是内部会计控制。从狭义上来看,企业内部控制实质上也就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按照《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风险》的解释,内部控制是管理当局为了确保以有序和有效方式实现管理目标,包括遵循管理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发现错误与舞弊、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可信的财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从这个定义所涵盖的内容也可以看出,这里的内部控制与我们所理解的内部会计控制或内部会计监督的涵义不谋而合。

  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道德自律的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道德自律两者之间评价要求、标准不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是“必须”、“硬性的”规定,客观上规范着会计人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工作行为,会计道德自律要求是“应该、、“软性的”约束,是靠理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系的。但要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以落实,还必须依靠会计道德自律的力量。执行制度的是人不是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好坏与否,重要的还取决于会计道德自律水准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道德是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保证。

  正确处理传统内部控制方式与新型内部控制方式的关系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会计中的广泛应用,会计技术手段全面更新,使得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准确性、效率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一些传统的核对、计算、存储等内部会计控制方式都被计算机这个新型内部控制方式轻而易举地替代。但任何先进手段都是被人所指挥、所掌握,一些传统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职务分离控制、业务程序控制等仍有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仍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在采用新型内部控制手段时,要结合坚持传统有效的内部控制方式。否则,已经出现多起的利用高新技术和电脑舞弊犯罪之类的活动还会继续在我们身边发生。

  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效果与控制成本的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效果与成本应该是正相关的,但也并非绝对。如按职务分离控制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业务程序控制要求每项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从发生到终结都要按照事先规定的授权——执行——记录——复核等互相牵制的程序进行办理,特别是执行、记录、复核不得由一人包办等等。所有这些控制效果,是建立在一定的内部控制人员成本和其它相应成本基础之上的。但也并不是内控人员愈多,耗费成本愈大,效果就愈佳,关键在于内控人员职责要明确,权限要清晰并要尽责尽力。要在实践中逐步探寻一个内控效果与内控成本的合理结构比例,同时借助于企业“外控”(外部审计和外部其它控制手段)的压力与动力支持,既取得良好的内控效果,又能尽可能地节约内控所耗费的成本。

  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层次与工作效率的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人员、层次增加一成,从理论上讲,企业内部经济舞弊犯罪的可能性就减少一成,内控效果就会好一些。企业内部控制经过决策、授权、执行、审批、报账、记账、出纳、审核、复核、稽核等等一系列层次(或人员),只要这些内控层次(或人员)守土有责,经济舞弊犯罪活动若想摆脱这一层层内控机制的监控,决非易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过于追求企业内部控制的层次形式,企图以增加层次的“人海战术”来获得较好的内控效果,结果可能因此贻误“战机”,得不偿失。而须以高效、有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或人员),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用性和效率性。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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